政府投资基金对外参股的子基金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基金,不纳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第三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应围绕本市“3+6”重点产业及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三)加强设立审批第六条新设区级政府投资基金,(五)规范预算管理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循环投资,存量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投后管理、退出清算等事项,(八)建立退出机制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基金进入退出期或满足约定退出条件时,第二十四条政府出资退出政府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投资项目时,(十)加强绩效管理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单列考核,四、加强监督防控风险(十二)落实定期报告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五、优化基金发展环境(十四)完善投后管理机制第三十八条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