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财政局2025年7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上杭县属国有企业阳光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杭县财政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含委托部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交易行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使用企业资金开展的采购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投标的小规模工程项目,为县属国有企业小规模工程项目、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直采商城采购项目等提供市场化服务的综合性电子服务平台,是指招标人(采购人)通过阳光交易平台实施的招标行为和采购行为,第三章阳光交易参与主体第十一条阳光交易的参与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和阳光交易平台,第十二条招标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县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第四章阳光交易工作规范第十五条招标采购方式(一)工程类项目小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第十六条进入阳光交易平台的项目包括宜进入阳光交易平台项目和应进入阳光交易平台项目:(一)宜进入阳光交易平台项目上杭县域范围内投资合同估算价不满100万元的小规模工程建设项目,第十九条进入阳光交易平台的小规模建设项目使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交易活动的,第二十二条可不进入阳光交易平台的项目包括:(一)未达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限额标准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均需同步至阳光交易平台,第二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战略布局、经营管理需要和招标采购制度要求,第二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要按照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及时间安排提前与阳光交易平台对接,负责对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招标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上杭县财政局通过阳光交易平台对县属国有企业的招标采购行为实施电子化网络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