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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5-09-25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县经营活动的民宿、为民宿服务的网络平台、民宿行业相关机构及其监督管理机构,(二)县民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旅游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相关工作,统筹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民宿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第六条【镇政府职责】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民宿登记由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九条【信息录入】镇人民政府完成民宿登记后应协调县旅游主管部门为民宿经营者派发广东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民宿主账号,(五)镇人民政府办理民宿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县旅游主管部门及时向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税务等有关部门报送登记、变更、注销信息,第三十一条【规范引导】县旅游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规范经营管理,第三十三条【技能培训】县旅游、治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群团妇联、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信息统计】各镇负责宣传文体旅游的办公室每月及时将民宿登记以及相关情况及时分享给县旅游主管部门,县旅游主管部门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第三十七条【日常监管】县旅游、治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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