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关于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经办提质增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161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2号)明确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下,安徽省分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表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适用地区2088合肥市、铜陵市1953淮北市、宿州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池州市、安庆市1890亳州市、阜阳市、黄山市注: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基金预算管理等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特此公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