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贷款条件(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02贷款额度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借款人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03贷款期限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04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50BP,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05应提交材料(1)合法经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与新招重点扶持对象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7)自提交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新招用的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证明材料,06申请程序(1)小微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可向注册地(或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申请小微企业贷款,(3)经办银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