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二)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报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参与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一)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参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组织开展的渡口渡船安全大检查、安全宣传、应急演习等专项活动,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协助本村、本居住地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航道等主管部门的意见,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指定的地点候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