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应当参照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印章制发部门,(三)电子印章的图像规格、式样等图像数据应当与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印模规制保持一致,电子印章图像数据可以参照相近实物印章的印模规制,应当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根据电子印章制发部门的处理意见,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备案,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注销电子印章但未注销或者无法及时提出注销电子印章的,由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注销处理意见,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备案,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所承担的电子印章制作、备案等工作加强监督,电子印章制作、备案的操作记录、操作结果应当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妥善保管、长期保存,促进电子印章制作、备案、使用等环节的标准化,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作电子印章,并由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将违法违规制作的电子印章标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