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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 | 2025-0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第五条县级及以上各部门应当加强行业主管领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商务、教育、民政、体育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该行业领域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单用途预付卡规范经营教育,第八条备案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注册资本、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预收资金、担保情况等,第十一条各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业领域的预付资金管理制度,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资金存管的要求、资金支取方式等,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进行单用途预付卡风险提示,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预付卡购买、使用等信息,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实施风险警示:(一)未依法依规备案,第二十一条风险警示信息应当在本省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向消费者公示,第二十二条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单用途预付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营者的行政处罚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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