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采取以下出口管制措施:一、境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称“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以下物项前,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在境外制造的本公告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物项,(二)使用原产于中国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在境外生产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三)原产于中国的本公告附件1所列物项,二、对向境外军事用户的出口申请,三、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以下最终用途的出口申请,境外出口经营者无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并承诺相关物项不会用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用途,六、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国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审批系统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可以直接提交申请文件,境外特定出口经营者无法判断拟出口物项是否属于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申请出口许可的物项,七、境内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公告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两用物项,向境外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具《合规告知书》,境外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公告所附合规指引要求,附件:1.物项列表.wps2.《合规告知书》指引.wps商务部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