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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泰姜征补安置〔2025〕第30号)

姜堰区人民政府 | 2025-09-26
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姜堰区三水街道新陈社区十组、十一组、十二组、十四组、十五组范围内,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单位:公顷地块名称被征(用)地村组小计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小计耕地地块1三水街道新陈社区十组1.97341.19410.56660.73850.0408三水街道新陈社区十一组2.15530.69120.36201.42710.0370三水街道新陈社区十二组1.35810.69580.13870.66230三水街道新陈社区十四组3.17141.46140.54781.68110.0289三水街道新陈社区十五组0.59820.17880.02080.37070.0487合计9.25644.22131.63594.87970.1554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姜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姜政发〔2024〕10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22〕3号)的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泰州市姜堰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angyan.gov.cn/zfxxgk/fdzdgknr/zhxx/index.html)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社区)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社区)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10月26日)提出,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9月27日至2025年10月2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三水街道办事处(地址:姜堰区科技路199号,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2025年9月26日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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