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关规定如下:一、以下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一)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技术及其载体,(管制编码:1E902.a)(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生产线装配、调试、维护、维修、升级等技术,出口经营者明知其用于或者实质性有助于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在出口前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指将本公告所列管制物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三、出口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附件1要求同时提交《转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术情况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位于境内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本公告管制的技术的,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使用许可证件,无法判断拟转移或者提供的物项是否属于受本公告管制的物项,已经获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出口经营者,七、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许可不得为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和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