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将船舶在我市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等动态行为纳入对相关码头的记分管理,第三章记分管理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和《苏州市港口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方案(试行)》,对码头进行“船岸共建”记分:(一)未将船岸安全共建要求列入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二)未指定专人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船舶停靠秩序的,(三)未指定环保专员负责管理码头和船舶的防污染工作的,对装卸货码头记3分,对装卸货码头记5分,对装卸货码头记5分,对装卸货码头记10分,对本航次装卸货码头记20分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将记分情况告知被记分码头,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记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码头船岸共建记分评定,码头失信行为记分、船岸共建记分综合排名靠前且记分未达到5分以上的评为“优秀”码头,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水上中队的船岸共建记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