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设施棚室改造提升(优先支持工厂化育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二、支持内容(一)支持新建标准设施棚室,主要支持建设单体钢架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设施棚室,支持建设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育苗育秧生产环节智能设施设备控制等系统以及浸种池、催芽室、育秧苗床等育秧专用设施,新建单体钢架大棚标准可参考《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单体钢架塑料大棚技术规范》(DB32/T3129-2016)、《钢管塑料大棚(单体)通用技术要求》(DB32/T1590-2010)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可参照《日光温室设计规范》(NYT3223-2018)、《日光温室建设标准》(NY-T3024-2016)、苏式日光温室(钢骨架)通用技术要求(DB32/T1589-2013)、《连栋温室建设标准》(NY/T2970-2016)、《连栋塑料薄膜温室建造技术规范》(DB32/T4757-2024)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二)支持改造提升老旧设施棚室,支持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求、不能满足宜机化作业等要求的老旧设施棚室进行主体结构改造提升以及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和育苗育秧等系统的智能化改造提升,省级补助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单体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同一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省级财政资金重复支持,(二)鼓励地方加大设施棚室改造提升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各类主体参与设施棚室改造提升,并同步申请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二)省级根据当年总预算和各地项目储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