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附件: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27日附件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依据《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苏农规〔2023〕7号),第四条申报和已经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农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年经营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休闲农业企业、农产品电商企业、农业服务企业,申报企业应当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一)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一)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二)实行市级龙头企业定期监测评价制度,2.定期监测评价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