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发〔2025〕9号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通告如下: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29元,(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129元发放,二、实施时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