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认定人才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关系)30日内(自解除之日起计算),应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提交认定人才变动信息和解除证明,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迁出经开区至银川市域内其他县(市)区、园区的,认定人才应在60日内(自营业执照变更核准之日起计算)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提交工作单位变动信息,党群人事部出具转移联系函,提请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及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接续,第二十一条非经开区推荐认定人才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地迁入经开区,或非经开区推荐认定人才变更工作单位至经开区管辖企业的,认定人才应在60日内(自营业执照变更核准之日起或劳动合同起始日计算)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提交工作单位变动信息,申请转移接续,第二十三条非经开区推荐认定人才工作单位迁入经开区生产经营未满12个月,或非经开区推荐认定人才变更工作单位至经开区管辖企业工作未满12个月的,当年不予考核,保留资格、暂停待遇兑现,纳入次年考核,第十六条培养对象与培养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培养关系)60日内(自解除之日起计算),应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提交工作单位变动信息,第十七条培养单位与培养对象解除劳动合同(培养关系)30日内(自解除之日起计算),应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提交培养对象变动信息、解除证明和培养经费使用清单,第十八条培养单位迁出经开区至银川市域内其他县(市)区、园区的,培养对象应在60日内(自营业执照变更核准之日起计算)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提交工作单位变动信息、培养经费使用清单,党群人事部出具转移联系函,提请银川市委人才工作局及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接续,第十九条非经开区推荐培养对象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地迁入经开区,或非经开区推荐培养对象变更工作单位至经开区管辖企业的,培养对象应在60日内(自营业执照变更核准之日起或劳动合同起始日计算)通过经开区人才工作服务平台提交工作单位变动信息,申请转移接续,第二十条培养对象在考核工作开始前与培养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培养关系)且未在经开区管辖企业重新就业的,经开区不予考核,取消培养资格,终止培养任务,第二十一条非经开区推荐培养对象工作单位迁入经开区生产经营未满12个月,或非经开区推荐培养对象变更工作单位至经开区管辖企业工作未满12个月的,当年不予考核,保留资格,纳入次年考核,(三)享受工作(租房)补助政策人员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个月内在经开区管辖企业重新就业的,保留待遇资格,以在新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月为基准,重新计算兑现周期,(四)享受工作(租房)补助政策人员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个月仍未就业或未在工作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终止待遇资格,(七)享受购房补助政策人员在工作单位全职服务满4年后解除劳动合同,5个月内在经开区管辖企业重新就业的,保留待遇资格,第二十九条银川市公布的享受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人员变更工作单位至经开区管辖企业,或所在工作单位迁移至经开区的,应在发生变更后2个月内向经开区提交转入申请,由党群人事部受理,第三十二条经开区管辖企业申请人在申报年度应向经开区提交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申请而未提交,但通过其他渠道被确定为银川市青年大学生住房保障政策对象的,经开区不予转接、兑现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