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协调推进、服务保障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第五条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七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建立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管理机制,由建设单位向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遴选,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重点实施项目或者重点前期项目名单作相应调整,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建设储备项目库管理制度,第三章项目推进第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计划经批准公布后,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对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进度、建设管理、安全生产以及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点实施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中选择部分投资规模大、社会影响广、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作为领导干部联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