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一)区内单位1.区内高校、自治区级科研院所等地厅级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负责审核推荐,2.区内厅属事业单位(除科技厅以外)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6.区内其他企业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核推荐或按照属地原则由地(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推荐,7.区内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地(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推荐,2.其他省(区、市)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由单位所在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推荐,4.区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由项目实施地所在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申请人与参与人资格、研究水平、科研诚信、信用记录,四、其他要求(一)重点研发及转化重点项目、技术创新引导、基地与人才项目参与单位(不含牵头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须至少有1家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单位作为项目参与单位,区内单位财政资金分配额度不得低于各参加单位的平均额度(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及转化重点专项项目参与单位最高按10家计算,7.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须加盖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公章),10.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预期成果应用情况报告(须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公章),请项目申请人和各单位按要求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系统(https://www.xizangsti.cn/)申报、推荐项目,请各有关单位以项目申报人账号(须提前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在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系统(https://www.xizangsti.cn/)“科技项目申报”模块内“通知公告”中获取本通知的附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