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兼具专业能力和标准化知识技能的高素质人才教育,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决定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试点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模式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工作是充分调动产学研各相关方积极性,开设标准化相关的专业课程不少于4门,开设标准化相关课程不少于6门,联合标准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共同申报和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工作,二、申报条件试点主要从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中产生:(一)具备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工作能力的法人实体单位,申请“多类型学位培养模式”试点的单位须已开设标准化相关双学士学位项目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四)开展联合申报的标准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需明确可为试点提供的标准化实践或实训资源,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在试点周期内为试点覆盖所有学生提供标准化实践不少于1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动员有意愿的、符合条件的中央部门直属高校、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积极申报试点,各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表》(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于2025年10月20日前提交《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表》和《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推荐汇总表》(附件2)的盖章纸质文件各一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自评价结果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