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第六条相关部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发改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负责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协调监管等综合管理工作,(四)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发改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编制次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二)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建设批次、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第九条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报审执行:(一)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发改部门每年年中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对变更、新增、中止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统一审核后,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建设模式和业主确定等事项决策程序如下:(一)项目估算总投资不满100万元的,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第四章项目调整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概算,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