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沁源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8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沁源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秩序,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建房的建设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工作,成员由沁河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第二章个人自建房管理第九条未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个人建房,(二)经审批建设的建房层数不超两层,第十五条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自建房建设工作,第十六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自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沁河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城中村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建设行为的巡查监督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沿临主次干道两侧自建房的巡查监督,第十八条县自然资源局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建设的自建房行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沁源县规划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沁源县城市规划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人员名单.docx解读链接:图文解读:《关于印发沁源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