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彭燕华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火炬开发区能得服装店,本局对《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一、公告文书:编号:2507041114083357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二、受送达人:中山火炬开发区能得服装店三、内容:申请人彭燕华对其于2025年5月3日上午8时46分左右在中山市中山港街道G228(逸仙路)发生事故一事申请工伤认定,本机关已受理该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请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证,提交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材料请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二楼90-92号窗)联系人:薛先生联系电话:0760-85312978联系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3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90—92号窗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