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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嘉善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善县人民政府 | 2025-09-01
语言播报收起播放重播朗读各镇(街道)农业农村与生态环境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现将《嘉善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嘉善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日嘉善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总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总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二)申报材料1.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6.企业所在地镇(街道)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利益联结关系说明及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所)或农业农村(与生态环境)办公室提供的近2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情况证明、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各镇(街道)农业农村(与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一)监测材料1.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表,(二)监测程序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在监测期内向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监测材料,各镇(街道)农业农村(与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对监测企业及其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将监测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监测企业及其监测材料进行审定,不得认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一)在申报或监测过程中,原《嘉善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嘉善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善农〔202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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