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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建筑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5-30
各建设、施工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各银行、保险机构及社会公众、个人均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邮箱:qingqianban0959@jn.shandong.cn,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30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建筑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暂行)(征求意见稿)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现将我市建筑领域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合同造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指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3.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二、规范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为5.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受益人为施工合同对应的施工单位,6.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建设单位代付材料款、质量保证金等)的10%,10.本通知发布之日主体结构工程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15.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不得在同一建筑工程项目中提供工程履约担保,三、加强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管16.建筑工程项目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2个月内,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保单)电子文档上传“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保单)电子文档上传“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17.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18.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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