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设立独立的咨询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对拟阶段参股项目方案等进行评审,提出意见;提供咨询和建议;对重大项目或前沿项目提前介入开展指导,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人数须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行业专家学者不得少于半数,第十条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宁波市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备案;(二)认缴出资(或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三)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20%以上,投资累计3000万元以上;(四)管理团队稳定,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引导基金认缴出资1亿元及以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认缴出资1亿元以下的,由市政府授权管委会审议批准,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或注册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全市各级财政出资额之和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额的35%,第十四条参股子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参股子基金认缴规模,投资于全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的1.5倍或参股子基金实缴出资的50%,投资于全市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或参股子基金实缴出资的25%;(二)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该参股子基金认缴出资(或注册资本)的20%;(三)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第十八条参股子基金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参股子基金其他出资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含3年)购买引导基金的股权(份额),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年2%累加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统一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第十九条参股子基金应在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一)在有受让方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二)参股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原则上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伙(退股),参股子基金规模不减的情形除外;(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时,应采取的退出和其他处置措施;(四)第十八条规定的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在报经宁波工投集团审核后选择退出:(一)参股子基金组建方案批准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引导基金资金拨付参股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参股子基金运作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四)发现其他危及参股子基金安全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对拟跟进投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通过后,报宁波工投集团审核并实施,同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按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0%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条件与创业投资企业相同,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且只投资一次,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对市委市政府授权的特殊项目或重点项目,由管委会另行研究予以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管委会另行作出补充规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9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30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批准的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项目按原批准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