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从事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进口种子计划上报所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持有效《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批件到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将上一季度进出口种质资源审批情况报农业农村部,第十三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出口审批或检疫审批的,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印制,《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由农业农村部委托品资所统一印制,《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第九条从事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进口种子计划上报所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第十一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申请和审批:(一)进出口单位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持有效《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批件到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将上一季度进出口种质资源审批情况报农业农村部,第十三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进出口审批或检疫审批的,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印制,《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由农业农村部委托品资所统一印制,《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