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豆种子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或者引种备案信息一致,要依法与取得蚕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签订书面委托代销协议,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生产经营范围、有效区域从事代销活动,并明确所经营品种和数量,不得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四、销售的蚕豆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蚕豆大田生产用种品种纯度不低于97.0%、净度不低于99.0%、发芽率不低于90%、水分不高于12.0%,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六、销售的蚕豆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大包装蚕豆种子不能直接拆分销售,必须由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含分装业务范围),八、禁止经营假、劣种子,不得经营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种子经营档案保存期为五年,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未审先推、跨区经营以及未经备案售种等违法违规经营蚕豆种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