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安全主体职责第四条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承担,产权单位将所属充电设施委托给运营单位运营、维护管理的,其产权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和使用,第六条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现行行业运营标准,第七条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还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或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等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第十二条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应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等标准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消火栓系统,第十三条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应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有关要求建立完整的充电监控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落实县(市、区)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和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的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引导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督促交通场站的业主、高速服务区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所属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督促充电设施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及运营单位,第十九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