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后容积率原则上应不低于3.5的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工改工”项目),享受“工改工”项目奖补的改造主体,第四条“工改工”项目改造方案在批准后2个月内,改造主体必须与管委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第五条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工改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可补足至50年,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价值相当的工业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第九条支持土地分割已实施动工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停止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第十条支持物业分割、分割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下称工业物业产权),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第十四条贷款贴息对于已签订改造项目监管协议并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专项用于改造项目建设的“工改工”项目,改造主体可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向管委会申请竣工奖励,第二十条支持探索政府与用地企业合作新模式支持政府(管委会或属下国有企业)与市场主体合作实施“工改工”改造开发和运营,具体项目改造模式和改造方案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本措施施行前已完成“工改工”项目改造,符合原《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工改工”工作的若干奖补措施》奖补条件并在原奖补措施有效期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