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福州常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曾小华诉被申请人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常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5〕52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第二被申请人福州常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曾小华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00089元,二、第二被申请人福州常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曾小华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8968元,三、第二被申请人福州常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曾小华支付护理费6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