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等资金管理,并修订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中切块安排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和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包括中央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财力性转移支付,第三条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可以统筹使用,第二章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分配第四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包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第五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主要对县级“三保”支出需求、收入高质量增长情况、县级财政管理绩效情况奖励、县级财政运行困难情况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特定区域政策或事项等其他必要支出补助,阶段性财力补助主要对县级“三保”支出需求和市、县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特定区域政策或事项等其他必要支出补助,第六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主要根据县级“三保”支出需求、市县其他必要支出、以前年度分配基数、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减收、县级“三保”保障能力、义务教育教师补充绩效工资等因素,阶段性财力补助资金分配主要参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或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测算,第七条县级“三保”支出和其他必要支出需求主要参考财政部每年制定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测算范围和标准》,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对财政管理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县级财政要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