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4〕第12-0029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一、经查,本执法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4〕第12-0029号),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4000005733982)将罚款1400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如下: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1400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2、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加处罚款1400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