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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布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淄博市农业局 | 2025-09-03
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具体规定如下: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享受主体】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优惠内容】2024年1月1日起,【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3号)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一条(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印花税【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享受条件】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4.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享受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享受条件】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第四条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不缴纳水资源税【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优惠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三条第一项6.修建社会公益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享受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惠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三条7.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优惠内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条件】(1)合同为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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