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制定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第六条参与市科技局设立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人员是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贿赂、利益交换等行为,第十条项目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贿赂、利益交换等行为,第四章调查认定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对日常管理、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或科技监督、评估评审等途径发现的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线索进行核实,(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第十八条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和证人等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第二十七条经调查认定存在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第三十一条责任主体发生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科研失信惩戒已实施至少1年,满足信用修复申请条件的责任主体按要求提交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申请书、科研诚信承诺书、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的材料,项目单位在申请参与项目时应当对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