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人民政府大名县招徕游客奖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恢复振兴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对组织大名县行政区域外游客及境外游客入大旅游的旅行社进行激励性奖励,第三条奖励资金年度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第四条县旅游部门负责该项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第五条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大名旅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申报奖励:(一)单个旅游团须20人以上,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组织国内游客来大旅游,第八条组织飞机团、专列团、自驾车队、大巴团、游轮团等大型团队来大旅游的旅行社,(五)单次组织超5000人以上团队来大旅游的,第十条旅游奖励资金实行奖励周转金制度,第十一条旅游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须在团队到达1日前向县文旅局申报,第十二条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须在团队离大后5日内向县文旅局提交相关的纸质材料,凡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需提供《大名县招徕游客奖补申请表》、游客名单、组团社和地接社确认件、行程、景区收费项目及宾馆消费发票的复印件,对提供记录与实际不符、超出申报时间或申报事项不在规定期限和范围的旅行社不予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