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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22-01-18
国知办函保字〔2022〕45号北京市、河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19〕1105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国知办函保字〔2019〕789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首批试点已于2021年12月底期满,包括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支撑等方面,三、验收程序(一)验收材料报送,并于2022年1月30日前提交试点验收自评报告(见附件1)、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二)验收结果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综合验收评审,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做法,通过验收的地方,可延续开展下一批次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注重提炼有益经验,总结特色做法,为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深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特此通知,附件: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验收自评报告.docx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验收信息汇总表.pdf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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