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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05-2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现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缓缴的险种范围及期限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和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二、申请流程(一)参保单位应填写《江苏省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后),(二)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成功的参保单位,三、资格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以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四、结束缓缴和补缴(一)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三)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缓缴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2年5月24日附件下载:1.江苏省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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