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以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并可以继续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