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钦州市科技人才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抓好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我局拟出台《钦州市科技人才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钦州市科技人才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钦州市科技人才认定申请表附件1钦州市科技人才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科技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四条科技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类别的科技人才,第六条申请认定的科技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分为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青年科技人才、科技服务人才、科学普及人才5类,申报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近三年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列前三的发明人),第九条青年科技人才申报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近三年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排列前三的发明人),第十条科技服务人才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取得技术经纪人证书,第十一条科学普及人才申报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近两年参与市级科普研究课题(项目)不少于1项,填写《钦州市科技人才认定申请表》,第十四条经认定的科技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项目及科技奖项、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劳动模范,主要业绩成果社会贡献符合认定所需条件(逐项列出)申请人声明本人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准确,5.符合认定所需条件:主要填写符合科技人才认定标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