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园区建设的质量监管、安全管理及资产、产业、日常维护等管理,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根据省、市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市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第九条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严格执行现代农业园区相关规划,园区经营主体应当按园区规划建设确定的主导产业组织生产,第十条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和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第十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园区经营主体管理机制,第十七条现代农业园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第十八条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园区建设和经营活动,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鼓励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按照规定制定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依法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十一条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使用集体资产的,第二十五条区级相关部门应当保障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生产的用电、用水等需求,第二十七条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自主投入形成的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受法律保护,第五章动态监测第二十八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定期对已建园区的基本情况、产业发展、主体培育、联农带农、运营管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