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定义本实施意见所称地下空间,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中,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非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按人民防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安全使用责任由被许可使用人承担,第二章使用管理要求第六条使用要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符合规划用途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第十一条人民防空管理(一)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战时使用效能,人防工程使用人应按照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二)人防工程改造与拆除确需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应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改造,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建或补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二)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市(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进行使用;(三)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四)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五)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六)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七)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八)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禁止行为使用地下空间,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在人民防空工程设备间内居住和存放物品;(二)未按审批或者备案用途使用,超范围经营;(三)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使用权;(四)无明确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管理松懈,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安全检查记录;(五)在使用期间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正常使用,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七)超负荷用电,乱拉、乱接电器线路,使用电炉、电褥、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八)使用煤、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闪点小于60°C)的可燃气体作燃料,使用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等可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九)在地下空间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贮存室;(十)使用不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规定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装饰;(十一)开设托儿所、幼儿园和医院;(十二)利用地下二层以下空间开设体育运动、文化娱乐和餐饮场所;(十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地下二层及以下层设置旅店、病房、员工宿舍;(十四)同一处地下空间用于仓储、住宿、经营等多种用途;(十五)擅自改变地下空间汽车库的实际使用功能;(十六)人民防空工程内渗漏水,浸泡治理不及时,防护设施锈蚀、损坏,维修维护不到位;(十七)其他不符合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报告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对查证属实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奖励100-200元每次,如果多人举报仅奖励第一人,第二十二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在地下空间建设、使用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