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县储备粮计划、储存、动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县属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负责所承储的县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对县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提出承储企业不同品种、不同储存条件、不同管理水平的费用补贴方案和奖惩方案,县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利息补贴由县财政部门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获得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直接下达储备任务指标的承储企业,第二十七条县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核定,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依法对县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第三十七条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县财政、审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二)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县储备粮的情况,(四)拒绝、阻挠、干涉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