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2025年7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河池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池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建立船舶、船舶操作员档案,检查农(自)用船舶船名标识、船体安全状况、船舶归属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确保船舶质量合格,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船舶是否按规定设置号牌(或喷涂),农(自)用船舶实行一户一船制,同一艘农(自)用船舶最多可登记两名操作员,向船主发放号牌和备案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包括船舶基本情况、船舶所有人及操作员身份证明、船舶用途说明等信息的农(自)用船舶管理档案,开展农(自)用船舶的备案登记和船名牌制作,备案船舶照片(背面)贴船舶照片注:船舶照片统一为5寸正横彩照,船舶名称编号从0001开始”,例如: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镇第一艘农(自)用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