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永安洲镇兴洲社区一组、兴洲社区二组、兴洲社区六组、兴洲社区七组、永安洲镇中心社区六组、永安洲镇集体,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土地现状表单位:公顷拟被征(用)地单位权属类别总面积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合计其中:耕地永安洲镇兴洲社区一组组集体2.63912.19891.08890.43870.0015永安洲镇兴洲社区二组组集体0.30750.30750.250400永安洲镇兴洲社区六组组集体7.60597.42205.18600.18320.0007永安洲镇兴洲社区七组组集体0.03770.0377000永安洲镇中心社区六组组集体0.04880.04880.028600永安洲镇集体镇集体0.05920.05920.045600合计10.698210.07416.59950.62190.0022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高港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高政规〔2024〕1号)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高港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cmc.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和村(社区)、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自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20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9月20日)提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20日),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高港区人民政府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