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3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系保护与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蓝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水系生态蓝线划定第五条水系生态蓝线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部门联合组织编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等部门协商调整,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第三章水系生态蓝线管理第十条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批复后的水系生态蓝线纳入本市“多规合一”综合平台进行动态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系生态蓝线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建、交通、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系生态蓝线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在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不得违法从事下列活动:(一)任何破坏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在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资源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在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第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系生态蓝线控制范围的监督管理,对在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或者不符合保护和管控要求的活动依法予以查处,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