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习补贴,给予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见习基地和政府分担,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见习人员补贴,其中,国家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20%,省级、市级见习示范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10%,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在中央、省、市、区(市)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吸纳毕业年度内在蓉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就业见习所需补贴资金在市、区(市)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2)购买保险,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保险险种和保障内容参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211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