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雷电防护工程管理】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负责下列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第十四条【雷电防护工程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监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其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第十五条【雷电防护工程过程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应当履行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应责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分项检测,第十六条【雷电防护工程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符合防雷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相关雷电防护装置隐蔽工程分项检测和竣工检测文件资料作为雷电防护装置工程验收材料之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第十九条【雷电灾害区域评估】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一)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重点工程;(二)大型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公路、铁路、桥梁、发电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含热能利用)工程等建设工程(大型建设工程划分标准依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三)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石油化工、燃气、氢气、氧气、炸药、弹药、烟花爆竹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四)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体育场馆、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公共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第二十二条【检测活动监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监管,建立检测单位信用档案和责任追究机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积极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开展诚信服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在本辖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建立从业信息档案,并加强对本辖区检测单位检测活动的质量监管,监管结果记入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地方实际检测要求】从事石化产业园区、烟花爆竹生产存储企业等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防雷检测单位,必须安排满足以下条件的现场检测人员:(一)同时到场参与检测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名;(二)至少3名到场检测人员具有省级以上气象学会出具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合格证明;(三)其中至少1名人员应具备气象、雷电防护、电气、建筑、自动化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第二十四条【行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防雷安全违法行为,并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的;(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者错误的;(五)拒不接受监管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