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和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规定要求,决定对《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微政发〔2023〕12号)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针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方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8月10日,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至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信请注明“后评估意见建议”字样),联系电话:0537-7810527电子邮箱:lichaomu@ji.shandong.cn邮寄地址: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东风东路109号,邮编:277600)附件:《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微政发〔2023〕12号).docx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