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临沂市司法局2025年8月5日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生产、经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向设备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以下信息:(一)经营者和卫生管理人员信息,(三)制水设备出水水质检测报告,第八条现制现售饮用水出水水质除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第十一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醒目位置运用二维码及时公示下列信息,第十三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第十四条直接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第十六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第十七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制定现制现售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或者患有影响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是指直接从事水质取样、化验以及制水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