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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开放式养殖用海使用权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诏安县人民政府 | 2022-05-27
县直有关单位:《诏安县开放式养殖用海使用权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会议、2022年第五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诏安县开放式养殖用海使用权市场化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养殖用海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第二条本县审批权限范围内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和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诏安县辖区内海域开放式养殖用海包括诏安湾外海域、诏安湾内浅海海域、诏安湾内滩涂、宫口湾滩涂养殖用海,第四条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必须依法开展,第八条沿海各乡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各村(居)委会海域滩涂调查勘界工作,第四章市场化配置第九条诏安县辖区内海域开放式养殖用海统一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诏安湾内浅海或滩涂海域使用权的持证主体须将海域使用权委托给所属沿海乡镇管理,通过转让、出租、发包等形式将海域使用权进行二级市场化配置,第十四条通过市场化配置取得诏安湾外养殖用海可以采用公开挂牌出租、转让等形式进行二级市场化配置,第十五条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期限不得超过该海域使用权证的用海期限,第十六条海域使用权发包遵照《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一律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或各乡镇“三个中心”平台规范运作,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诏安县税务局要依法加强对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发包的海域使用金的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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